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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九联社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和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0万赔款及利息案浏览数:830次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九联社)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九支行)和重庆科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200万赔款及利息案 2004年元月我所接受原告九联社委托,由杨光永、周娅两位律师具体代理原告诉两被告农行九支行和科华公司。引起本案的具体事由是重庆原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田公司)1998年向原告借款200万人民币,担保人为重庆银丰实业总公司,到期未还。后重庆原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重庆银丰实业总公司被农行九支行申请注销。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等单位,2001年2月,原告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过两被告,同年12月,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九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由重庆原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农行九支行和被告科华公司在判决生效60日成立清算组对原田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九联社的债权不仅无法得到实现,而且花费了诉讼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8万多元。我所承办律师克服了多种不利因素,按《公司法》迟延清算的赔偿责任代理原告直接向农行九支行和科华公司两被告提起了赔偿之诉。承办律师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有理有利的诉讼请求以及辩论意见、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2005年11月14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九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农行九支行和被告科华公司按50.5%、49.5%的比例分别在191.9万元的范围内和188.1万元的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200万元及利息。两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农行九支行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6年7月13日该院(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以我所代理原告全面胜诉而结束。现本案已得到圆满执行,原告不仅收回已核销并成为呆帐的债权200万元,而且也收到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2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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