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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工物资西南公司诉重庆太笛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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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兵工物资西南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兵工)诉重庆太笛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笛公司)执行回转案
   2004年6月,我所接受西南兵工委托由杨光永、杨建律师具体承办西南兵工执行太笛公司80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一案。该案因原西南兵工所保全的太笛公司所属璧山青杠工贸区厂房2530平方米被璧山县人民法院(2000)璧民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错误执行给了壁山工贸建筑公司,太笛公司已经被注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数年无法执行。我所接受西南兵工委托后,为替西南兵工追讨太笛公司80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承办律师代理当事人反复向璧山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政法委员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等单位提出申请、情况反映、复议申请、请求督办函,无数次与璧山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交换意见。经两年锲而不舍的艰辛、细致的努力,璧山县人民法院2006年6月12日下达(2000)璧民执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2000)璧民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并进行执行回转。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执复字第657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2000)璧民执字第40-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终于于完成了执行回转,替西南兵工追回了太笛公司80万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10余万元。使西南兵工不抱希望的债权得以实现,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